安济明律师经典案例

2020-01-07 10:23:32 398

1、涉黑轻判

以李某某为首26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犯罪,安济明、贾惠巧为第6被告李某海担任辩护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以(2014)兰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第6被告涉及三个罪名,合并执行刑期4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决。

2、伤害致死轻判缓刑

王某某等5名被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安济明、张昭律师为第4被告苏某晔担任辩护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以(2009)兰法刑一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第4被告苏某晔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轻判。(本判决未上诉未抗诉生效)

3、公安人员徇私枉法和受贿,受贿指控改变定性并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龚某某被控徇私枉法和受贿罪,安济明、张昭为其辩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2009)城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黄某某徇私枉法罪成立;受贿罪为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理罚。

4、村官被控4起犯罪,辩护取消2起。

陈某某等4名被告被控贪污和职务侵占,安济明为第三被告魏某某辩护,魏某某被控实施了4起犯罪,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指控的第2、4起事实不能成立,以(2017)甘019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

5、村民与矿企发生冲突,公安已寻衅滋事拘留四人,在批捕阶段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不予批捕,最后公安放人撤案。

李某等四人在自己承包地与当地的金矿企业发生冲突,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陇南市西和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拘留了李某某等4人,安济明律师为李某辩护、张昭律师为李某圆辩护,为此辩护人找西和县公安局刑警队提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请求撤案放人,但遭到拒绝,辩护人在案件报检察院批捕时,及时提出辩护意见,给西和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后西和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4名嫌疑人均未批捕,西和县公安局立即放人,后撤销了案件。

6、未婚先孕,生下孩子后恐慌失理智,被控故意杀人,辩护律师提出“情节较轻”被采纳,被告获缓刑。

王某某因被控故意杀人,安济明为其提供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学生,未婚先孕,无力抚养且顾及脸面等将亲生婴儿杀死,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兰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安济明律师先后办理了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汤某某故意杀人、唐某某抢劫(杀人)、马某某贩毒、白某某贩毒、杨某运输毒品、窦某某挪用资金、唐某礼非法集资、柴某某诈骗等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

行政案件案例

   车辆在车主未到场的情况下被过户,起诉交警队撤销过户,并申请国家赔偿。

王某某委托安济明律师代理其车辆被交警队过失过户的案件,起因是王某某2006年将过车辆转让给海某某,当时海某某只支付了一万元定金就已试车为名开走了车辆,后人与车均失联,给王某某多方打听得知海某某已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过户到外省,致车辆无法追回。移法请求交警支队撤销过户,赔偿损失。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多次审理判决和发回重审,最终临夏市人民法院(2010)临市法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某交警支队对王某某车辆过户转移登记行政行为(因该案已经过一审及二审几次发回重审,故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而生效)。后王某某进一步提出了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