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专业律师告诉你委托人死亡,受托人拒绝担责,第三人告谁?

2021-05-29 15:38:11 190

原告姚小甲系专门从事挖掘机施工的专业人员,其曾接到被告王小乙的电话到某工地施工。施工完毕后,王小乙在五张挖掘机施工工时单上的负责人处签名,孙丙在两张挖掘机施工工时单上的联系电话处签名,工时费合计5880元。后姚小甲向王小乙追要挖掘机施工费时,王小乙提出工地是孙丙的,王小乙只是为孙丙打工的工作人员,该工时费应该由孙丙支付。当姚小甲去找孙丙了解情况时,却发现孙丙已经死亡,故姚小甲又多次找王小乙追要该债务,协商多次均未果,姚小甲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小乙在庭审时申请证人孙丙之子孙小丙到庭作证,孙小丙证实姚小甲挖掘机施工的工地是其父亲孙丙承包的,王小乙是为孙丙工作的工作人员。庭审后,法官为妥善解决双方问题,多次为双方做调解工作,并向王小乙进行相关法律释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小乙支付姚小甲3500元,其他双方不再争执。甘肃专业律师为您解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小乙抗辩其不是真正的雇主,因此多次拒绝姚小甲的付款请求,那么本案中姚小甲、王小乙与孙丙三者之间就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孙丙与王小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孙丙是委托人、王小乙是受托人、姚小甲是第三人;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姚小甲与委托人或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就本案来看,因王小乙在与姚小甲订立口头合同时未向姚小甲告知其与孙丙的代理关系,那么姚小甲就有权选择受托人王小乙或者委托人孙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因此本案原告是拥有胜诉权的,这是本案得以调解的基础法律依据,结合孙丙现已去世,孙小丙出庭作证的实际情况,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做了折中的调解方案,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口头委托合同关系,法官在此建议大家在行使委托权时一定要及时告知相对人真正的委托人,另外在签字时也要注意区分负责人签字和代办人(联系人)签字,像本案被告王小乙均是在负责人处签字,这就很容易让姚小甲认定他就是真正的雇主,而像姚小甲这样的工人在接受工作任务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纷争。


律所简介:

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于1996年7月11日由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本所现有专职律师11人,兼职律师1人,全部具有本科或双学士、硕士研究生学历。主任律师具有20年执业经验,整个律所团队能够以最专业的、最擅长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所自设立以来,已成功办理大量有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企业重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各个领域均有较深造诣和良好建树。

本所建立有完备的行政管理系统和高效的质量管理体制,实行严格的专业化分工,使得本所律师能够以最专业的、最擅长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因业绩突出本所曾被兰州市司法局授予:争创“双满意”活动先进单位;2014年被兰州市司法局授予“法律援助先进集体”;2008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选定成: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2014年再次被中华环保联合会批准为环境维权志愿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中共兰州市委宣传部、中共兰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兰州市司法局评为2011-2015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本所律师个人还获得过:优秀律师、兰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甘肃解开律师事务由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持正义、立志于维权事业的中青年律师组成,本所以为社会维权为宗旨,以信守承诺、坚持正义为执业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团体协作,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敬业、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坚持走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维权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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