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018-05-17 16:22:15 84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买卖合同,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现在本律师结合日常的工作经验,将买卖合同纠纷几种典型的纠纷的类型及应对措施总结如下:

一买受方无理由的拖欠货款

这种纠纷是我们日常最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形式,主要是买受方,接受货物或者设备后资金紧张,再加上经营不善,就容易产生这种欠款纠纷,那么作为卖方来说,应该如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应该签订专业的书面买卖合同

企业在日常买卖中,最好是避免口头合同,否则产生这种无故拖欠货款的纠纷后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份条款完备的专业的书面买卖合同,会让恶意违约的人大幅减少,他们在违约前通常也要考虑违约成本,因此书面合同中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可缺少。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的供货合同中还在沿用很多年前的格式合同版本,比如违约责任条款中写得很含糊“一方违约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向另外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实这句话等于没写,因为目前除了适用定金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条款“退一赔一”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很显然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责任是相当小的,往往很多企业都需要资金周转而愿意承担这种惩罚性微不足道的违约责任而换取企业的资金周转(尤其是大宗的货物买卖比较常见)。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是明显约定过高或过低因违约所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同时作为出售方来说,还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方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售方所有。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余下的货款时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要求买受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是要保留好相关的供货证据

作为出售方来说,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必须要保留好送货单,买受方的签收单等相关证据,否则一旦进行诉讼,若没有这些证据而买受方又不承认已经收到货物就很麻烦了,同时对于企业的发票一般在买受方未付款之前不要开具给买受方,因为发票在没有特别的约定情况下,一般都视为付款凭证。

最后,在买受方拒付货款后应该立即采取积极的措施

无论是对于恶意违约还是其他原因致使买受方延迟货款,都应该积极和买受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确定买受方的付款时间表,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货款后还可以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若经过调查发现买受方已无力支付货款,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在胜诉后可以执行变卖买受人的其他财产。

二、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纠纷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纠纷是目前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通常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没有要明确产品质量要求,那么作为买受方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的验收标准是什么呢?就应该根据《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来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验收,同时出售方应根据上述条文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在买受方在遇到购买的产品不合格时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作为买受方来说一定要有证据保全意识,否则若证据不足则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下列这些证据材料在因产品质量纠纷提起的诉讼中不可缺少的:

(1)买卖合同及相关的票据(送货单、发票等) 

买卖合同一般只约束买卖双方当事人,而很多人都错误的认为只要是产品的制造者就应该对使用者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保留有效的买卖合同及票据首先可以确定承担责任的相对方,通过产品的送货单据及发票可以证明产品的型号及付款情况;

(2)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产品的原物遗留物等可以帮助买受方进行有效的鉴定及分析;

(3)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产品的保修卡可以确定产品的保质期;

(4)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产品不合格的强有力的证据;

(5)产品不合格产生的经济损失证明;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导致的经济损失证明,可以帮助买受方要求出售方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另外在这里需要提醒买受方的是有些产品没有保质期,根据《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日期,应当及时检验,否则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通知出售方即视为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合同约定了检验期,但是由于买受方怠于检验,在检验期满后即视为产品质量合格。

其次,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及时通知出售方,可以要求出售方进行更换、修理,还可以要求出售方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若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买受方自认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也不去进行鉴定,也不书面通知出售方,而是拒绝支付产品或设备的余款作为对抗,往往在错过了产品的保质期或检验期后不但要全额支付货款,还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因无法正常交货产生的纠纷因出售方无法正常交货也是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之一,出售方在收取一定的货款后因众多原因可能会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交货,此时作为买受方应该积极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要寻找新的货源,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售方违约后,买受方有义务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买受方是无权要求出售方进行赔偿的。

以上简单了列几种最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类型,及应对措施,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类型远不止上述几种,同时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纠纷,作为一个有规模的企业,最好聘请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