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 的九个规定
作者: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 杨成锐律师
关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 的九个规定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关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的九个规定,让大家对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职能、物业公司的职能有所了解。
一、业主的身份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4)(5)项的规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限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
1、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4、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5、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业主委员会的职能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物业公司的职能
1、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4、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八、关于专项服务的转委托权限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九、物业公司代收费的相关规定
1、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2、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