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昭律师经典案例

2020-01-09 15:00:33 204

1.毕××挪用公款案

案情简介:

毕××为某大型国企出纳,负责用电企业电费的收缴。其前夫汪×为一高耗电民营企业的老板,该企业每月产生百万元的电费,其通过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或以本企业转账支票方式缴交电费。毕每交收承兑汇票或支票后,出具缴费收据,该企业凭缴费收据证明已交电费,供电企业继续为其供电。但有时承兑汇票无法承兑,转账支票为存款不足的空头支票,因二人原为夫妻关系,尚有一女,出于上述原因,出现此种情况后,毕××只是催促汪×,尽快补缴电费,汪×在经营状况好事,亦在缴费补交过数次电费。

到年底时,该用电企业已累计拖欠电费2600余万元,毕××知道无法通过年终财务检查,向单位领导坦白了以上事实。单位意见:限期两个月内缴清电费,如未交清,则向检察机关报案。后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转让企业和借贷,缴清了所欠电费。半年后,检察机关通过举报,以贪污罪立案侦察,侦察终结后,基层检察机关又以该罪名向市检察院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审查,定性为挪用公款罪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

本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其女的委托,与另一律师一同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之后有详细的查阅了案卷材料。当事人及案卷材料均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但辩护人对该案件的定性一直持有异议,我们认为:毕××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亦构不成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毕××的行为确使国企的应收账款未能如期收到,但该账款并为消灭,在财务账上仍有明确记载,属应收账款,所有权尚未实现。此点决定了毕××不能贪污或挪用该款。为此,我们认为毕××无罪,我们最后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审判结果:

本案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后,逐级上报,最终人民法院认为对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后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2600余万元判处毕××有期徒刑六年半,并处罚金,此时毕××已被关押了六年。

办案感悟:毕××的行为虽然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但去有一定的社会危害,若该用电企业无力补交电费,必定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对此进行惩处,亦是正确的。本律师愚见:对其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论处,或更准确些。

2.王××贩毒案

案情简介:

王××多次自上家购买十克左右毒品,除小部分自己食用后,剩余部分又转卖他人,属以贩养吸的毒贩。在一次贩卖八克毒品时,被警方抓获。警方以此为突破,让其与上家联系,称其需要五十克毒品。之后,警方提供毒资,将其送往交易地点,顺利完成交易。数日后,又让其与上家联系,称其需要一百克毒品。此次交易时,警方一举抓获了交易双方数人,而后抓获了幕后老板。

律师观点:

案件到了审理阶段,因公诉机关指控王××三次贩卖毒品,数量是一百六十克,可能被判处极刑。因其未聘请辩护人,于是中级人民法院寻求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人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指派时,距离开庭只剩两天时间,第二天一早,我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下午去中级人民法院复制卷宗,之后立即会见了主办法官,汇报因时间紧张,无法详细阅卷,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但因将近年底,涉案人员众多,辩护人亦众多,无法改期,必须如期开庭审理,延期审理申请未获批准。辩护人几乎一夜未眠,准备了开庭。但戏剧的是,第二天下雪,前往押解罪犯的警车出了事故,疑犯不能到案,庭审只能延期,无形中给了我充足的准备时间。

经详细阅卷,并再次会见当事人,案件事实同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贩毒事实存在,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买卖毒品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嫌疑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应警察的要求,为抓获更大的毒贩,配合查侦而起。2、没有社会危害,这两起买卖毒品的交易都是在警方严密监控下进行的,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也就没有社会危害。3、这两期所谓的犯罪不应是犯罪行为,应当重大立功表现。

审理结果:

本案经公开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贩卖毒品八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虽然没有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在量刑时已有所体现。

办案感悟:

这是一个十多年前的旧案,为何又拿出事说,只是因有感我国十多年来的法制进步:此案若是在现时,其重大立功表现被人民法院认定,是无任何疑问的,但当时执法理念和现在是不能同日而语的,短短十几年,执法理念的进步真真巨大。

3、于××诉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刘××是于××儿媳,刘××与于××之子八年前结婚,二人均系二婚,男方结婚时带有一子十二岁。结婚后,刘××住进于家,与于家祖孙三代三人住在一起,此时,于××八十多岁,孙子十二岁,刘××的丈夫体弱多病,在婚后的八年多里,光住院治疗就七、八次,长期吃药。在于××之子去世前两个月,于××有感于刘××八年来对祖孙三人长期照顾,与其子商议后决定,将其名下的一套住宅所有权赠与刘××。之后三人一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买卖的方式(价款两万元)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并依据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定的该地块房屋交易均价缴纳了权属全部税费。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过程中,原告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中就以售房屋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均表述为真实,且于××之子同意涉案房屋由其配偶单独所有。之后刘××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于××之子去世后第四周,于××将刘某某诉至人民法院,以违法为由,寻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庭审,了解到该房屋过户时依法缴纳了全部税费,并未违反法律,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其主张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撤诉。在领到撤诉裁定后,其又以二万元房价过低显示公平,主张该买卖合同撤销。

律师观点:

本人与刘××早就认识,在其夫去世前,房屋过户的事被其子知道,在病房里,多次寻求将其添加到共有人中。刘××即电话询问本人,了解情况后,告知:是否添加完全取决所有权人,他人不得干涉。若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无理取闹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刘××被于××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其随即委托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本律师认为在涉案房屋过户过程中,①、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询问时,亦表示买卖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依据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定的房价228479元,缴纳了相关税费,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据此,我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庭审后,于××认识到其诉讼主张不能实现,主动撤诉;②、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涉案房屋只是在亲属间的交易,是于××出于对刘××多年来对其祖孙三代细心照顾,心生感激所为,未进入市场,不得用市场原则来解说。更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亦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亲属间无偿转让房产,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不能用2万元的价格与市场价来比较。因此,涉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决:驳回于××的诉讼请求。于××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感悟:

于××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长期含辛茹苦的儿媳,只是借用了买卖的方式实现转让的目的。这体现出伟大的人类本性,是对长年累月无私付出的回报。之后,在孙子及其生母的教唆、引诱下,失信、反悔,亦显出被绑架之嫌。人生一生,九十四岁将离世时,毁去一世清名,实在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