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惠巧律师经典案例

2020-01-23 13:58:27 298


    一、某银行起诉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某银行

基本案情:二十余个贷款人向某银行贷款共计1700万元,由同一担保公司和同一集团公司对全部贷款人的所有贷款提供担保,因贷款人长期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在担保公司无资金可以扣划还贷且不配合向贷款人催收的情况下,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贷款人、担保公司、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承办重点:由于贷款人是个人,且均为养殖户,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能出现诉讼后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接受委托后,配合委托人在了解到担保公司有资金注入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将担保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冻结,为后续判决的执行提供了保证。

承办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某银行要求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等全部诉讼请求,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某银行诉讼请求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等近2000万元的债权基本得到全额清偿。

二、某银行与某县财政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委托人:某银行

基本案情:某银行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前,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据申请对某担保公司的账户内资金采取了冻结的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理完毕,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某县财政局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理由是某担保公司账户内的资金是政府划拨的专项扶贫资金,属于财政资金,不能予以扣划执行,并提供了多份各级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用来证明资金为政府划拨款项。

承办重点:该案的关键是资金的性质,某县财政局虽然一直强调资金为政府划拨的专项扶贫资金,并且证据也证实确为划拨款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款项进入某担保公司银行账户后,该款项就已经转为企业资金,资金性质由财政资金转化为企业资金。

承办结果: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某县财政局的诉讼请求。

三、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借款公司、担保公司及个人保证人的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某小额贷款公司

基本案情:借款公司分三笔共计向小贷公司借款700万元,担保公司对其中300万元提供担保,三名个人对全部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公司长期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小贷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公司、担保公司、及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承办重点:由于小贷公司业务员工作疏忽,未能留存全部的催收证据,导致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出现问题,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多方面收集证据,最终以多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达到了证明目的。

承办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担保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孙某起诉王某、某出租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委托人:孙某

基本案情:孙某与王某约定以80500元的价格转让一辆属于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其中包括60000元的车辆风险保证金,约定由王某负责办理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运营变更手续,孙某付款后,王某将出租车的全部运营手续交付给孙某,由孙某运营。在此期间,王某以出租车运营手续办理需要,又向孙某索要了20000元的活动费,孙某向王某支付了款项,后因某出租车公司将孙某转让的出租车扣留,并交由他人运营,孙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出租车公司返还60000元的车辆风险保证金,王某返还车辆转让费40500元,及其他各项损失16700元。

承办重点:虽然孙某与王某对于出租车转让有书面约定,但是,由于协议约定不明确,且措辞存在歧义,直接诉讼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明确,故在接受委托后,协助孙某取得了部分对案件影响较大的关键性证据,并且将某出租车公司列为被告,进而取得了某出租车公司持有的重要证据。

承办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可了证据证明的事实,并且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支持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某银行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委托人:某小额贷款公司

基本案情:小贷公司对某生效判决涉及的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执行扣划了担保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用以履行生效判决中担保公司对小贷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某银行认为该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保证金,法院不能执行扣划,某银行向法院执行局申请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提起了执行异议诉讼,要求小贷公司返还法院从担保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划的资金。

承办重点:担保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账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保证金专户,以及保证金质押是否有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结合法律规定分析认为,某银行的保证金专户不具备金钱质押的“特定化”并“移转占有”的特征,且无法达到物权公示标准,同时,质物保证金未转移占有,直接导致保证金质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承办结果:一审判决未采纳代理意见,小贷公司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审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