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相关待遇

2020-03-23 12:07:38 98

作者: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  杨成锐律师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相关待遇

       探讨一下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现将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摘析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以上是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简而言之为以下几点:

       1、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或防控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企业要支付工作报酬;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员工,也不得经济性裁员。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出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省级标准发生活费。

       4、疫情防控期间,适用时效中止,适用延长审理期限,适用劳动合同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