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套路贷的法律规定

2020-03-23 12:04:58 138

  (作者: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  杨成锐律师)


     近期,接到多个咨询电话,都是网络套路贷的受害者。面对这类套路贷、甚至是明目张胆的诈骗,朋友们应当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不要陷入套路贷的陷阱,即使不慎“入套”,也不要乱了方寸,应当及时报警或采取相应的对策。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套路贷的相关话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2、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解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关于“套路贷”的定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三、关于“套路贷”的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四、如果朋友们遇到“套路贷”,我有以下建议提供给大家:

       1、及时报警。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尽量不要在网络借款平台进行借贷,大量的网络借款平台存在欺诈、“套路贷”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