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典”|兰州律师给你讲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清晰表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款;(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令规则的其他情形。以继续履行的债款

    2021-10-14 108

  • 律师给你说企业收购中,投资人受让瑕疵股权的致命法律风险!(中)

    二、原股东非法减资后转让股权,新股东是如何被“坑”的? 看看甘肃律师怎么说 1、在诉讼程序中,“不当减资属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侵权之债不能转让,因此与受让股东无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南京圣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认为:“未通知债权人即减资的行为,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构成要件…因消防器材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金海双鹰公司的法律后果是对金海双鹰公司的

    2021-10-11 86

  • 律师给你说企业收购中,投资人受让瑕疵股权的致命法律风险!(下)

    四、原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新股东是如何被“坑”的?看看甘肃律师怎么说1、诉讼阶段,原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新股东不承担连带出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285号认为: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2、执行阶段,原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不得追加原

    2021-10-11 83

  • 律师给你说企业收购中,投资人受让瑕疵股权的致命法律风险!(上)

    一、原股东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新股东是如何被“坑”的? 看看甘肃律师怎么说1、 原股东抽逃出资后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的,在诉讼程序中,新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也可能不承担连带责任。(1)“抽逃出资”不属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适用情形,股权受让人无需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字面意思只规定了

    2021-10-11 120